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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

2000-02-1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在国外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,如本人自愿,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入员,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“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”,不变更护照和签证。

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,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,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,本人回国后,按在国外的实际收支状况,酌情归还;由亲友提供资助的,其出国旅杂费,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,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,自备人民币,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。

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,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,在批准出国年限内,由原单位照发工资。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。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,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,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,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。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,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、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,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。

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循私舞弊、伪造情况、利用职权、损害国家利益的人,要根据情节轻重,或不批准出国,或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
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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